东湖区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南昌满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3 08:29:53
南昌条形码打印机有热敏、热转印2种打印方式。热转印技术是条码打印机的打印头将碳带上的碳粉涂层,以加热的方式转印到标签纸上,它的中间介质是碳带;主要应用在普通不干胶标签、铜版纸标签、PET高级标签纸、PVC高级标签纸、易碎纸、可移胶标签、书写纸、水洗布等材质上。
热敏打印技术是不使用碳带,直接在标签纸上加热,加热标签纸即可打印内容,热敏打印技术使用的是特殊热敏纸。随着电子信息化进程加快,条码打印机在商业、工业、金融、医疗、现代物流等行业的需求快速增长,这使条码打印机行业进入一个持续的高速生长期。随着需求客户对条码技术更广泛的应用,客户对条码打印机的品质及售后维修等各项服务越发重视。未来,高品质,优服务将成为打印机厂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勇攀高峰的关键。
现在的物流公司、质量检测局,每天需要从很多用户户那里收到大量的产品,然后所有的产品需要建立档案,生成档案编号,对应生成条形码编号,并把数据录入检测所的数据库中心。如果全程通过人工的方式对收到的样品进行签收,核对,编号,贴标签,和手工录入数据的话,很容易出现漏签样品、样品与送样品单位不对应、数据录入系统不及时、甚至漏入数据等状况。当工作量增加时必须靠增加人力物力,忙于应付,不但增加了运作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针对以上常出现的问题和状况,通过应用条形码软件无线系统,可以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实时无线打印、实时传输,以上的问题将可以得到完满的解决,并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同时也提供了工作效率。
我们公司在南昌条形码行业有非常丰富的开发经验,开发应用了不同行业条形码软件系统,其中为物流行业开发的软件,整合无线实时数据采集器、无线便携式条码打印机,以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所开发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该系统流程如下:对收到的产品,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扫描快递单号或自动生成样品的档案编号,输入档案的一些基础资料,经过软件系统确认后,数据采集器通过无线的方式将档案资料实时的传输到检测院的数据库中心里进行保存,同时数据采集器发出无线信号指令到操作员携带在身上的轻巧的便携式条码打印机进行档案编号的标签打印,打印完成后,撕下标签,贴上检测样品上。
一个收样品的流程结束,系统等待下一个流程的开始。系统特点:1.实时的记录检测样品的档案资料、编号;2.实时的打印产品信息标签,并实时的将数据传输到数据库中心;3.产品的数据无线传输,打印条码标签无线连接;4.数据采集器、条码打印机,既轻巧,又智能实用;5.数据采集准确、实时、快速、大大降低出错率。适用行业范围:物流、医疗卫生行业,质量检测局,食品卫生检测等等。条形码数据实时采集和实时无线打印条码标签系统包括:硬件:条形码数据采集器、AP、便携式标签打印机;软件:数据采集器应用打印软件;网络:通过GPRS或GSM网络进行数据传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南昌条形码在商品销售及流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电脑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条码正为商品销售和管理提供越来越多方便及快捷,所以掌握条码种类、应用和质量控制对印刷企业及生产产品厂家都显得迫切和重要。笔者对如何检验和控制条码的印刷质量总结了一些经验及看法。
一、条码的应用范围及印刷方法众所周知,条码已几乎应用于所有的产品包装上,有的甚至直接印刷在产品上。而产品包装方式千差万别,有纸制品、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等等,产品形状及表面材料也各不相同,所以印刷条码的方式也不同。事实上所有的印刷方式都可以印刷条码,像胶印,凸印/柔性版印刷,凹印,丝网印刷和喷墨印刷等。对条码的印刷,不同的印刷方式有不同的控制方法,但检验方法是相同的。
二、条码的基本质量要求1.外观:条码符号表面整洁,无明显污垢,皱褶,残损或穿孔。条码符号中的数字、字母、特殊符号印刷完整,清晰,无二意性。条码符号无明显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整齐,无明显弯曲变形。条码符号的墨色均匀,无明显差异。2.技术要求:符合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对于这些技术要求,国家关于条码的标准都有详细的量化指标,具体项目包括:条(空)反射率,印刷对比度(PCS值/PrintContrastSignal):PCS=(Rl-Rd)/Rl式中Rl表示条码符号中空的反射率,Rd表示条码符号中条的反射率。
事实上,大部分条码阅读器(像QUICKCHECK400,XAMINER6500等等)都能自动计算PCS值。如果要自己计算,则需要用条码阅读笔分别测出空和条的反射率,然后代入上述公式求得PCS值,PCS值需要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1998规定的技术指标。原则上选择条和空的颜色要恰当,要尽量将条和空的反射密度值拉开,PCS值就不会有问题。所以这一项主要要求在设计时选择恰当的颜色,印刷过程控制好颜色。条(空)尺寸误差,可以用精度超过0.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不过,这也是主要设计过程中的测试项目。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条或空尺寸不对,条码将不可读。国家标准对原胶片及印刷品条空的偏差都有严格的规定,如需要可以查找相关标准。现在,已有专门软件自动产生条码,像苹果机的MBC软件,所以现在条和空的尺寸不对现象不多见。两端空白区(QuietZone)尺寸不对情况相当普遍,因为有时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设计者很容易忽略此要求。其测量方法较简单,用精度为0.5mm的长度量器即可。
条高是指条码的长条高度,应不小于标准中条高尺寸的整数值,这一项弹性较大,所以量起来也较简单,但这一项不能通过条码阅读器来直接测得,因此设计时需谨慎。数字、字母应选用OCRB字符集(GB/T12508),这些供人识别的字符或字母应印刷在条码的下边并与相应的条码字符对应,其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条码以相同的倍率放大或缩小。这一项也是不能通过条码阅读器来直接测得,因此在设计时也需谨慎。
校验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对。译码的正确性,即条码的可读性,此项非常重要,必需借助条码阅读仪去判断。放大系数是指条码符号的长度尺寸与标准尺寸的比值。一般放大系数为0.80-2.00,只要用标准条码胶片一对便知。印刷厚度是指条码符号的条与空的厚度差,此差必须在0.1mm以下。也就是说印刷必需尽量均匀平整,只要用精度为0.01mm测厚仪就可测出。印刷位置需根据GB/T14257的规定进行目测。以上技术指标要求在设计条码时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和检查项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昌条形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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