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产品条码怎么查询?
作者:南昌满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2 08:56:04
每项产品被推出以前,都有其固定的一套制作标准和模式,商品编码也不例外。商品编码编制必须要遵从三大原则:
一、独一性
独一性准则是制作产品编码的前提,也是其核心的准则。在行业POS智能总结系统中,两种不同的产品必须要通过独一的南昌条码来区分,如果不同产品使用的却是同一个条码,后果会是会导致产品信息的混乱,同时也可能引发出一系列的违法销售行为的出现,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不同的产品应该分配有唯一的、独立的商品编码,普遍形式一样的产品可视为一种产品,否则,则须分别被视作不同的产品而定。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产品的普遍特征是区分不同产品的主要依据,如果产品需要确定价格,则往往要依靠这个来判断,所以这个因素具有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要把它和其他普遍的特征分开理解,比如说体积、净重等。要让这些特征和产品的形式合并出现,就需要配合编码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如果产品的普遍特征被确定下来了,此后由于生产等环节,产品的一个基本因素发生改变,这样产品原有的编码也应该随着改变,只有这样,才符合独一性的准则,商品的信息才会更加准确。
二、稳固性
稳固性准则是对独一性原则的巩固,简单的说,只要产品的普遍特征没出现改变,那么,条码就不需要作出更改。对于同一种类型的产品项目,不论生产模式如何,产品的编码都是一样的,不能随意改变。拿最坏的打算来分析,就算该产品停产,不再供应市场,原本用于产品身上的编码也不能立即使用到其他产品的身上,因为数据库还存有这款商品的所有识别知识,要解除这个编码,起码必须要花费两三年的时间。
三、无定义性
无定义性准则关乎到商品的信息安全问题。它是指裸露出的编码中的任何字母都不具备与产那篇本身相关的任何信息。一旦违反这个原则,编码机会容易被丢失,因此,厂家在设计编码的时候,最好是选择那些不具备任何定义内容的编码。对于一些特殊或者指定的产品,在流通环节中需要识别出其制作日期或者生产源地等一些基本的信息,则可以使用特定的标识来标明,以满足工作的需求。
以上三点,都是商品条码变质的三个要点,希望制作方能够严谨遵从,让条码造福市场。
二维码(Two-dimensionalcode),又称二维南昌条码,它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可实现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产品防伪/溯源、广告推送、网站链接、数据下载、商品交易、定位/导航、电子商务应用、车辆管理、信息传递等。如今智能手机扫一扫(简称313)功能的应用使得二维码更加普遍,随着国内物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更多的二维码技术应用解决方案被开发,二维码成为移动互联网入口真正成为现实。
二维码是一种比一维码更高级的条码格式。一维码只能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上表达信息,而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可以存储信息。一维码只能由数字和字母组成,而二维码能存储汉字、数字和图片等信息,因此二维码的应用领域要广得多。
二维码的原理可以从矩阵式二维码的原理和行列式二维码的原理来讲述。
矩阵式原理
矩阵式二维码(又称棋盘式二维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
在矩阵元素位置上,出现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点表示二进制“1”,不出现点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码有:CodeOne、MaxiCode、QRCode、DataMatrix等。
行排式原理
行排式二维码(又称:堆积式二维码或层排式二维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码有CODE49、CODE16K、PDF417等。其中的CODE49,是1987年由DavidAllair博士研制,Intermec公司推出的第一个二维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南昌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放大系数和条高尺寸
在调查中发现最普遍的问题就是放大系数过小和条高截短现象。南昌条码实际尺寸与模块宽度(X尺寸)为0.330mm的条码尺寸的比值即为放大系数,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要求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可在0.80~2.00之间取值。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放大系数过小容易降低条码印刷质量,影响商品条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过大会影响到产品外包装整体的美观,因此,建议在不影响产品外包装整体协调性和美观性的情况下,放大系数在0.90~2.00之间选择适宜的条码放大系数。
虽然在相关标准中对条码的条高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但是条码的条高也是不可以任意截短的。因为识读设备一般都是全向式扫描,在扫描的过程中扫描线在经过所有条和空(包括空白区)才能识读。条高过小,对扫描的要求就会越高,识读成功率就越低,这样是影响识读设备的工作效率,因此要确保条码符号条高的尺寸。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合理的放置位置,将完整的条码印刷在包装上。如果包装设计预留的尺寸确实不够必须截取条高才能放置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截短条码整体高度的1/3,保留2/3。
以上几个问题是商品条码在印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码在印刷中除了以上几个因素外还有印刷材质、放置位置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码符号的每一个质量参数都是扫描识读和正确应用的重要因素,只要在印刷的过程中对条码符号质量参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就会避免出现条码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也就不会出现拒读、误读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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