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产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南昌满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5 08:25:56
南昌条码识别技术发展至今,始终处于不断创新发展的状态,如医疗自动检测项目便是完全利用条形码识别模块的自身优势,嵌入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如血液分析仪等),将患者身份与检验项目等信息生成条码,对患者血样试管进行标记,完全消除手工标记样本对检测过程产生的影响,向临床医生提供更快捷的报告结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将条形码模块嵌入全自动血液分析仪,通过扫描模块自动识别血液试管上的条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匹配检测项目,并发送检测指令;血液分析仪收到指令后便开始自动检测,最终将对应的检测结果记录到检验系统中,这样一来任意一位患者均可通过化验单自助打印终端扫描条码回执单自助查询化验结果并打印,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简而言之,条码扫描模块的应用为实现检验自动化奠定了基础。目前大多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均支持双工通讯,运用条码识读扫描模块可成功地实现血液分析仪与医疗管理系统的双向通讯,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降低医护人员的工作强度,有利于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优化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差错。
其工作流程如下:
(1)输入手写申请单的门诊号或用条码扫描枪扫描患者病历的条形码,从系统中自动获取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
(2)将患者资料和检测项目信息生成条形码并打印出来,再将条形码粘贴于患者血样试管上;
(3)血液分析仪借助内嵌的条码扫描模块自动感应扫描试管上的条形码,实现定位患者身份和匹配检测项目,最终将检测数据发送到血液分析仪中,仪器根据指令自动设置检测项目。在临床行业,必须保证100%的数据准确性。因此,使用的扫描模块需要具有极强的条码读取能力,并能在非常有限的读取距离内识别多种类型的条形码。那么哪款条形码扫描模块更适合嵌入集成到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呢?以条码自动识别领域20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再了解了医疗环境对条码模块的特殊要求后,特别推荐LV3096二维扫描模块。由于它采用国际领先的智能图形识别系统,以优化条码扫描的定制传感器为特征,很适合医疗项目应用,扫描灵敏,性能强劲,且尺寸小巧可以很容易迅捷地内嵌集成到血液分析仪的各个位置。
据介绍,LV3096二维扫描模块具备以下特点:
(1)卓越的条码扫描能力,结合革新性解码架构与定制传感器,扫描景深更长,扫描速度更快,对低质量条码尤其是弯曲及被液体污染的条码都能轻松识读。从高密度一维条码及二维条码,能轻松识读几乎所有医疗环境中的条码。
(2)具备数字图像采集功能,没有噪音产生,功耗低。
(3)采用可消毒机身外壳,可有效抵御医护环境中常用的刺激性清洁剂的腐蚀作用。
(4)可承受近百次,从高达2米到水泥地面的跌落,耐用性强。
(5)小巧外形构造确保能够适合计划所有手型,降低操作者的疲劳感。
综上,随着嵌入式条码识读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条形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应用为医疗行业的数据处理和灵活性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血液分析仪依托于条码识别技术,通过嵌入式条码识别模块采集血样试管上的条码信息,以实现患者身份精准定位以及检测项目的智能匹配,从而简化医护人员检测化验的工作流程,避免手工标记误差,提高工作效率、结果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南昌条码扫描器是用于读取条形码所含信息的设置,通常包括:光源、接收器、光电转换部件、译码电路、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的基本原理为:光源发出的光线通过光学系统照射到条形码符号,被反射回来的光经过光学系统成像在光电转换器上,使其产生电信号;电信号通电路放大后产生模拟电压,它与照射到条形码符号上被反射回来的光形成正比,再经过滤波、整形,形成与模拟信号对应的方波信号,最后通过译码器翻译成计算机可以接受的数字信号。
市物品条形码申请办理流程及相关费用:
一、国内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我公司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1、个体户可以注册商品条形码吗?个体户可以注册商品条形码的,申请条形码需要提供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在市,当收银员用南昌条码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零售商品包装上的条码不包含商品的价格等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直接输入条形码进行查询,就能查询到该条形码的公司名称和公司地址,还有该条形码代表的产品信息。3、市中较常见的商品条码是哪种?EAN-13条码商品条码的前缀码690-695有什么含义?前缀码690-695是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的标识代码,以这些前缀码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分配和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南昌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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